宋代吏人授官的一项规定。即“年劳补官法”,见该条。
官署名。明洪武四年(1371)置,初隶王相府。十三年罢王相府后,改隶王府长史司。置审理正一人,正六品,副一人,正七品。掌推按刑名,禁防横暴,使诸王无干国纪。
官名。金泰和四年(公元1204年)置熙春园,属上林署,以都监为主官,下设同监。
同一官署做官的人。《左传·文公七年》:“同官为寮。吾尝同寮,敢不尽心乎? ”
官名,西汉时属大司农,东汉改属河南尹,掌敖仓。详“荥阳敖仓官”条。
官制用语。行施政令,执掌政务。《史记·周本纪》:“成王少,周初定天下,周公恐诸侯畔周,公乃摄行政当国……行政七年,成王长,周公反政成王,北面就群臣之位。”
地方官署名。金朝置。掌本路税赋钱谷、仓库出纳、权衡度量之制。设于济州路。原称上京路都转运司,海陵王天德四年 (1151) 改名。设转运使领司故,秩正三品。下设同知转运使、副转运使等官。世宗大定二十九年
官名。南朝梁置。流外三品蕴位。
公人名。宋初置,见“散从官”。
科举制度,指文科、武科殿试第一名,始见于唐。初因应礼部试得中放榜,故称第一名为状头(元)。宋朝定制。太祖开宝八年(975)殿试,重定礼部合格举人名次,正式用以称得第一名者。后历朝沿用,亦称殿元。明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