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法院
官署名。国民党政府置,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。为三级法院中的第三级,与最高法院、高等法院相对称。设院长一人,由推事兼任。推事在六人以上的,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,管辖民事、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。审判采取独任制,但也可开合议庭审理。
官署名。国民党政府置,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。为三级法院中的第三级,与最高法院、高等法院相对称。设院长一人,由推事兼任。推事在六人以上的,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,管辖民事、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。审判采取独任制,但也可开合议庭审理。
官名。北齐置,州府属官,职掌不详。
清朝地方官员对巡抚之尊称。
官署名。宋神宗熙宁五年(1072),改榷货务置,掌发放飞钱文券,以便商人籴买粮食,输于沿边地区。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,拨归太府寺。元丰七年(1084)复为榷货务。官署名。宋置,属都提举市易司
官署名。清末陆军部设军医司,南京临时政府于陆军部设军医局,以局长为主官,下设庶务、卫生两科。北洋政府时期复称“军医司”,参见该条。
官名。十六国前燕置。《资治通鉴·晋成帝咸康三年(337)》:“(慕容皝)于是备置群司,以封奕为国相,韩寿为司马,裴开为奉常,阳鹜为司隶,王寓为太仆,李洪为大理,杜群为纳言令。”胡三省注;“纳言令,晋之
官名。西魏恭帝三年(556)仿《周礼》训方氏置,北周沿置。夏官府职方中大夫属官,下设训方下士以佐其职。正二命。隋文帝开皇元年(581)罢。参见“训方氏”。
官名。虞舜时为掌宗庙祭祀之官。见《尚书·虞书·舜典》。新莽时,曾为太常改称,又以宗正官并入,或典兵,加将军衔,称秩宗将军。后世亦用以称礼部。官员。舜时有此官,掌郊庙祭祀等。《尚书·舜典》:“帝曰:俞,
官署名。唐朝武则天垂拱元年 (685) 改右尚方署置,隶尚方监 (少府监),置令二员、丞四员,掌席荐、制革、胶墨等杂作,供天子御马之鞍辔及刀剑、斧钺、甲胄、纸笔、茵席、鞋履等; 另有监作、典事等。初为
官名。即殿中将军,隋朝因避讳改。左、右卫各置十五员,正八品上,参列军府,出使劳问,文帝开皇六年(586)罢。
杂号将军名,汉置,掌征伐。《后汉书·马援传》:“隗嚣甚敬重之,以援为绥德将军,与决筹策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