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例馆提调
官名。清朝刑部所属律例馆之属官。顺治二年(1654)设律例馆,以各部院通习法律者为提调。乾隆七年(1742),律例馆并入刑部,仍设提调官一人,以刑部司员兼充。后定满、汉各四人、掌章奏、文移、管理吏役及稽核律例之事。凡各司案件有应驳及应更正者,呈堂交馆稽核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裁。
官名。清朝刑部所属律例馆之属官。顺治二年(1654)设律例馆,以各部院通习法律者为提调。乾隆七年(1742),律例馆并入刑部,仍设提调官一人,以刑部司员兼充。后定满、汉各四人、掌章奏、文移、管理吏役及稽核律例之事。凡各司案件有应驳及应更正者,呈堂交馆稽核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裁。
官署名。唐置,掌守卫陪从之事。其官有典军、副典军各二人,帐内六百六十七人,校尉、旅帅、队正、队副若干人。见《旧唐书·职官三·亲王亲事府》。
官名。明朝各道监察御史的合称。洪武十五年 (1382) 始于都察院下置浙江、河南、山东、北平、山西、陕西、湖广、福建、江西、广东、广西、四川十二道监察御史,各道置监察御史三至五人,正九品。十七年,改正
清末工巡总局所属机构,掌东西城道路修整工程。
官名。辽置临潢府少尹、辽阳府少尹、大定府少尹、幽都府(后改析津府)少尹、大同府少尹,合称五京少尹,为五京行府尹事的副职,属南面京官。太平五年(公元1025年)三月,郑弘节曾任临潢少尹。参见“五京留守行
官府文书名。宋朝监司帅守每月初一向皇帝进表问候起居,以代朝参,称起居表。若皇帝持服,官员所上贺表亦改称起居表。
清代的俸给制度。其制是银米兼支。米视俸而定,每银一两并给米一斛,银有零头者以米之升合准之。在外文官俸银与京官同,不给禄米。正俸之外,按职务等级另给银钱,称为养廉银。文职养廉银始于雍正三年(公元1725
见“都商税院”。
官署名。元仁宗延祐四年(1317),由运粮提举司改立。秩从五品,隶兵部,掌两都陆运粮食。设提举二员,副提举一员。官署名。元代设此官署,掌管两都陆运米粮等事,属兵部。至元十六年始设运粮提举司。延祐四年,
官名。清末军咨府等中央机构中设。为各股之长官,六、七品不等,分管各股事。如果咨府所属测地局下设三角、地形、制图三股,各设股长一员,由军咨府第四厅各科科长兼充。官名。为股的主官。见“股”。
官署名。隋朝陇右牧总监所统诸牧之一,置仪同及尉、大都督、帅都督等员。掌牧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