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部统计处
法部内部机构。清末置,掌审定编纂民事、刑事统计年报事项。设官有总办、总纂、提调、帮办各一人。
法部内部机构。清末置,掌审定编纂民事、刑事统计年报事项。设官有总办、总纂、提调、帮办各一人。
官名。金正大元年(公元1224年)置,员额二人,秩正六品,掌太后印玺。
官署名。宋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中置,掌市易抵当钱物之事,隶太府寺。徽宗崇宁二年(1103),令开封府界不及万户县镇系商贩要会处并置,委监当官兼领。
官名。南朝宋置,张奇曾兼任此职。见《宋书·颜师伯传》。
杂任职名。唐于史馆置熟纸匠六人,掌造修书纸张之事。
官名。西魏恭帝三年(556)仿《周礼》职金置,北周沿置。秋官府掌朝下大夫属官,负责收受并保管罪人所纳罚金及物品。正二命,下设职金下士以佐其职。隋文帝开皇元年(581)罢。
官名。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》太仆属官有未央令。或为未央厩令简称。西汉时有五丞一尉。东汉太仆属官有未央厩令,主乘舆及厩中诸马。有长乐厩丞一人。官名,西汉置,此为未央厩令的省称,属太仆,掌御用舆马及厩中马,
又称加捐指分。清朝任官方法之一。清制:凡京外月选官,均由吏部掣签确定分发何省或何衙门。捐纳章程规定,凡候补官,只要缴足规定额数捐银,即可要求指定分发至某省或某衙门,谓之指分。
即“三司勾凿司”。
官名。西魏、北周地官府司仓下大夫米仓中士佐官,正一命。
即宦官。《汉书·宣帝纪》:“赐吏二千石、诸侯相,下至中都官、宦吏、六百石,爵各有差,自左更至五大夫。”颜师古注:“宦吏,诸奄官也”。宦吏即宦官。《汉书·宣帝纪》:“五月,凤凰集胶东、千乘,赦天下,赐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