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用班
清朝授官班秩之一。指奉旨以某官用者之特旨班次。乾隆四年 (1739) 定,凡特用指明分至何部者,先在该部额外上行走,遇缺题补实授,未指明何部者,掣签分部学习行走,遇缺由部照例铨补。
清朝授官班秩之一。指奉旨以某官用者之特旨班次。乾隆四年 (1739) 定,凡特用指明分至何部者,先在该部额外上行走,遇缺题补实授,未指明何部者,掣签分部学习行走,遇缺由部照例铨补。
官署名。北宋时,天子巡守,亲征,则置东京留守司,命亲王或大臣为留守,掌宫城管钥及京城守卫、修葺,弹压之事,并行畿内钱谷、兵民之政令。南宋初,东京开封府、北京大名府并置。辽朝上、东、中、南、西五京皆置,
官名。西晋王国置,率兵守卫王陵。南朝宋、梁,北齐俱置。帝、后之陵亦或置。
即五等爵: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。详“五等爵”条。
官名,隋初州置功曹参军事,开皇三年(公元583年)罢郡,以州统县,改功曹参军事为司功参军事。大业三年(公元607年)炀帝改州为郡,改司功参军事为司功书佐。参见“司功参军事”。
联合勤务指挥机构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为国防部所属四大军种司令部之一。取代了原军政部的大部分业务,兵站总监(后方勤务部)的所有任务。惟宪兵司令部名义上归其统属,实际上由参谋总长直接统属。设总司令一人,为上
官名。清末责任内阁之副长官。又称“内阁协理大臣”。宣统三年(1911)四月设责任内阁,始置。一或二人,特简。为国务大臣副领袖。掌佐总理大臣辅弼皇帝,总理政务。总理大臣因事未能到阁,得代为办理。九月,省
官署名。民国十七年国民政府置,属行政院,掌管蒙古、西藏的行政及各种兴革事项。设委员长、副委员长各一人,委员十五至二十一人,就其中指定常务委员六人,由国民政府选熟悉蒙藏政教情形者担任,下设蒙事、藏事、总
政区名。明初沿元制采用“行中书省”之制。太祖丙申年(公元1356年)克金陵、七月置江南行中书省,治所在应天府。洪武元年(公元1368年)八月建南京、罢行中书省、其所属应天等十四府、徐州等四州直隶中书省
官名。①北宋太宗淳化二年(991) 审刑院置,与知审刑院共同详复大理寺所断案牍,写出奏章,上于皇帝。后定员六人,以朝官充任。不限在职年月,其阶官但及三年,即引对迁官。神宗元丰三年(1080),随审刑院
官名。即龙厩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