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修官
官名。①宋朝国史院、实录院属官,掌编修国史、实录。②宋朝枢密院属官。仁宗庆历四年(1044)始置,掌编修例册。神宗时,令编修《经武要略》。南宋沿置一人,或以枢密院别官兼任,正八品。
官名。①宋朝国史院、实录院属官,掌编修国史、实录。②宋朝枢密院属官。仁宗庆历四年(1044)始置,掌编修例册。神宗时,令编修《经武要略》。南宋沿置一人,或以枢密院别官兼任,正八品。
官制用语。宋朝守选人、荫补得官人及吏人等初次注授差遣,称出官。守选人、荫补得官人年满二十五(后改二十岁),经铨试或呈试合格,方许赴吏部注授差遣。如铨试不中,年满四十; 呈试不中,年满三十,亦许出官。在
官署名。元朝地方监察机构。设于世祖至元六年(1269),置司彰德路(今河南安阳),监治顺天、真定、顺德、洛滋、彰德、卫辉、怀孟、南京等路,设使、副使等。十五年,移司于汴梁路 (今河南开封),又称南京按
官署名。即“广东清吏司”。
官名。北洋政府设置,见“乌里雅苏台参赞”。
官名。西汉置,属少府,为考工室令副职。武帝太初元年 (前104) 改考工丞。官名,西汉置。为考工室令之副,佐令掌职事。详“考工室令”条。
①官吏因父母丧去职而重新被起用,称为起复。《晋书·卞壶传》:“遭继母忧,既葬,起复旧职”。宋朝文官父母丧制未终,朝廷起用,先授以武官,系衔添加“起复”二字,然后恢复原来官阶; 直接授以原官者,衔前亦加
官署名。①清朝内务府所辖三院之一。与上驷院、奉宸苑合称“内三院。顺治十八年(1661),改兵仗局设。掌陈设御用兵仗、修造器械及本院官员奖惩、俸饷诸事。置兼管事务大臣,无定员。另设卿二人,郎中一人,主事
官名。清朝虎枪营之职官。额设二十一人,上三旗每旗各七人。掌率虎枪兵以供役使。
参见“右詹事”。
官名。东魏置,北齐沿之。《北齐书·步大汗萨传》: “(孝静帝)元象(538—539)中,行燕州,累迁临川领民大都督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