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航空署督办

官名。民国八年(公元1919年)北洋政府向英国借款,购置飞机,专供商业和练习之用。分别在交通部和国务院设置航空机构:交通部所设的称为航空事宜筹备处,直皖战争后裁撤;国务院所属的为航空事务处,民国十年(公元1921年)改称航空署,以督办一人为长官,下设署长一人,参事、秘书各二人,佥事十人,主事二十四人,技正四人,技士十二人。署内分置一处、四厅:总务处,分文书、医务两科;军事厅,分谋略、编查两科;机械厅,分制造、建筑两科;航空厅,分管理、气象两科;经理厅,分综核、采办两科。处设处长一人,各厅设厅长一人。直辖机构有南苑航空学校、清河航空工厂、东三省航空处、京汉航空线管理局筹备处等。民国十六年(公元1927年)军政府成立时,本署并入军事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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