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署司法人员
官类名。北洋政府时期由于财政困难,高等审判厅的分厅、分庭并未普遍设立,为求补救起见,在道尹公署附设司法人员二至三人(由道尹遴选谙熟法律的合格人员充任)以受理上诉案件。可以由道署司法人员迳行判决执行的案件,限于刑事自三等刑以下、民事自一千元以下为限;超过限度的,应由高等审判厅复勘。其管范围和道区一致,但亦有例外,如奉天洮昌道只管辖洮南等六县,其余法库等七县因距省会较近,直接受高等审判厅管辖。
官类名。北洋政府时期由于财政困难,高等审判厅的分厅、分庭并未普遍设立,为求补救起见,在道尹公署附设司法人员二至三人(由道尹遴选谙熟法律的合格人员充任)以受理上诉案件。可以由道署司法人员迳行判决执行的案件,限于刑事自三等刑以下、民事自一千元以下为限;超过限度的,应由高等审判厅复勘。其管范围和道区一致,但亦有例外,如奉天洮昌道只管辖洮南等六县,其余法库等七县因距省会较近,直接受高等审判厅管辖。
官署名。元置,属徽政院,秩从五品,掌修合药饵,以济贫民。设达鲁花赤、提举、同提举、副提举各一人。
官名。南宋置为殿前司长官,为三衙最高军职之一,掌诸班直禁军扈卫之事。武官名。南宋置,见“殿前司”。
即“东北面详稳司”。
官名。①十六国南燕置。代表尚书台巡行郡县,不常驻固定地区。《晋书·慕容德载记》:“以(尚书韩)为使持节、 散骑常侍、 行台尚书, 巡郡县隐实,得荫户五万八千。”② 北魏置,为行台长官。
官名。西魏恭帝三年(556)置,北周沿置。夏官府右武伯中大夫属官,统禁军羽林士,负责皇帝临朝及出行的侍卫,下设右羽林率中士、右羽林倅长下士以佐其职。正三命。隋文帝开皇元年(581)罢。
官名。西魏、北周冬官府司木中大夫庐工中士佐官,正一命。
官名。西魏、北周天官府太府中大夫右府上士佐官,正二命。
官名。元置,为宣政院的佐官,秩正四品,员额三人。
官署名。尚书省诸郎曹之一。西晋分中兵曹置,与左中兵曹并掌都城畿内军队政令军务。属五兵尚书。置郎(郎中)。东晋、南朝省并“中兵曹”。北魏复置,与中兵、左中兵曹并属七兵尚书。北齐沿置,掌畿内兵士名籍、兵役
官名。三国魏置。《太平御览》卷二四一《都尉》条引《魏略》:“积弩都尉,秩比二千石,后更为典弩都尉。又有典铠都尉,秩与典弩同,皆属积弩。”官名,三国魏置,掌铠甲。《太平御览》241卷《都尉》条引《魏略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