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达雅图勒拉
见“阿帕克和卓”(1236页)。
见“阿帕克和卓”(1236页)。
东晋十六国时期陇西鲜卑之一支。以部落首领勃寒领部而得名。原居勇士川(苑川东,今甘肃榆中县大营川地区)。东晋宁康元年(373),勃寒掠陇右,为前秦苻坚所遣镇西将军乞伏司繁击败,惧而请降,勇士川归司繁镇守
藏语音译。意为“土司的贴心人”。清代四川嘉绒地区土司属下大头人之藏称。多为土司后代,世袭。有封赐的土地、村寨及农奴。不纳粮税。其职责为代理土司调解纠纷、收粮;土司绝嗣或年幼代为摄政;由土司指定在土司官
见“祐世隆”(1766页)。
见“夷男”(760页)。
僜语音译。解放前西藏察隅地区僜人使用的除草工具。用竹条经火烤后弯制而成,呈“又”字形状。禾苗生长期间用其刮掉田地表面的杂草。作用近似锄头,但工效极低。
中国古族名。参见“徐夷”(1893页)。
?—1777清代蒙古王公。喀尔喀土谢图汗部人。※达延汗巴图蒙克后裔,成衮扎布长子。乾隆十二年(1747),袭札萨克多罗郡王,命在乾清门行走。十六年(1751),授副盟长。十九年(1754),与赛音诺颜
苗族婚俗。属姑舅表婚。源于原始社会母系氏族的两合外婚制。当母系氏族的男子必须与其他氏族女子结合,所生子女,须留在女方氏族内,若两个氏族结成婚姻联盟,则形成兄弟之子女与母亲氏族内姊妹之子女间的世代联姻。
见“具伏弗”(1427页)。
清代新疆维尔族地方官名。维吾尔语。职司管理果园事务。乾隆二十四年(1759)被定为六品以下。光绪十三年(1887)废。参见“伯克制度”(1091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