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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官

①古官名。《礼记·月令》季夏之月“其神后土”注:“后土,亦颛顼氏之子,曰‘黎’,兼为土官。” ②元代设于川、滇、黔、桂、粤、湖广、甘肃等少数民族地区,择其首领任之。分文武职。武职有宣慰使,宣抚使、安抚使、长官、指挥使等,隶兵部;文职有土知府,土知州,土知县等,属吏部。统称土官,或土司。分封土官实际起于西汉,到元代形成制度,迨至明清乃日臻完善。规定:应袭职者由督抚察核,先令视事,取具结及本族宗支图、原领委任证件,纳部请袭。嫡庶不得越序。无子者准许弟袭,族无可袭者,或妻或婿为众信服者,亦许袭。子或年幼,督抚遴选本族土舍护理,俟其年十有五时请袭,年老患病,请以子代者允之。凡土官有受贿、隐匿凶犯逃人者,革职提问,其亲子不准承袭,择本支伯叔兄弟之子继之。若有大罪被戳,则另立其众素所推服者。土官的秩品、贡纳、朝觐、征调、赋税等亦均有详细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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