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州判官
官名。州判官为知州行政助理,分掌粮粟、屯田、水利、巡捕、牧马等事,秩从七品。明代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州置此官,以当地首领为之。令其谨守疆土,附辑土民,修职贡,供征调,无相携贰。颁给铜印、敕书,赐冠带,准世袭。有关考核、晋升、降调、革除事宜隶吏部。为数甚少,仅云南镇南、北胜、南安州各1名,贵州省普安州1名。清代称※土州判。
官名。州判官为知州行政助理,分掌粮粟、屯田、水利、巡捕、牧马等事,秩从七品。明代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州置此官,以当地首领为之。令其谨守疆土,附辑土民,修职贡,供征调,无相携贰。颁给铜印、敕书,赐冠带,准世袭。有关考核、晋升、降调、革除事宜隶吏部。为数甚少,仅云南镇南、北胜、南安州各1名,贵州省普安州1名。清代称※土州判。
即“高泰祥”(1916页)。
东汉时西羌部落首领之一。东汉延熹五年(162)十月,继※零吾领羌民五六千人攻官军于武威、张掖、酒泉,陇西太守孙羌、护羌校尉段颎并力镇压,然其势非但无分毫减削,且更加强大,“凉州几亡”。后被官军击败。
①后燕慕容详年号。397年,凡1年。②后燕昭文帝慕容熙年号。407年,凡1年。
①即“吐蕃”。唐蕃会盟碑的汉文碑文有此称,系同碑藏文碑文“bod chen po”的对音汉译。参见“吐蕃”(765页)。 ②渤海国宗王。第二世王※大武艺子,文王※大钦茂弟。唐开元二十三年(735,一作
又称舍人。明代,凡受中央政府封敕的少数民族头人或首领,其子孙未承袭父职者,皆为此称。明正统年间(1436—1449),海西女真首领,大批死于卫拉特蒙古也先之乱,明廷所赐玺书尽失。其子孙因无祖、父授官玺
哈萨克地域区划。一说有“正面”、“侧面”之意。15世纪末—16世纪初,哈萨克汗国各部落,逐步形成三个区域性部落,称“三玉兹”或“三玉斯”:乌拉玉兹(大玉兹)、鄂尔图玉兹(中玉兹)、奇齐克玉兹(小玉兹)
①元朝官员。字志能,唐兀人。迁居新州(今广东新兴)。泰定四年(1327)登进士第,官户部主事,后转知归德府。为官廉明刚断,判事如神。民有衔冤不直者,虽数十年前事,皆千里奔往投诉,立为剖决,旬日悉清。毫
清代西藏地方政府僧官。藏族。任堪布。宣统元年(1909),同戴琫改桑坚参、硕第巴鲁朱,潜运军械于察木多附近之恩达勒处,调洛隆宗、硕板多、边坝各路藏兵数千人,抗拒钟颖所统进藏川军。同年,兵败江孜,自恩达
见“木鹿城”(257页)。
伊斯兰教内的一种赋税。阿拉伯语意译,音译“扎卡特”。为穆斯林“五功”之一。中国穆斯林称为“功课”。是伊斯兰教法定的施舍,即奉“真主”命令征收的宗教赋税。又称“济贫税”,是为了“隆施济以防聚敛”。伊斯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