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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庄

又名内务府官庄,亦称皇庄,是清朝皇帝的私产。顺治元年(1644)以后,清政府在畿辅圈占田地,收民投充,设立银庄132所,后又陆续增设粮、棉、盐、靛庄和瓜、菜、果园,分布在直隶(河北)和奉天(辽宁),至康熙(1662—1722)中,已约有1500余所,由内务府会计司管理。官庄须交纳皇粮。康熙二十四年(1685),关内粮庄,每庄壮丁10名,选1人为庄头,耕地18顷,纳粮360石。此外,皇室还要向粮庄索取大量的鸡、鸭、鹅、猪、蛋、草、油和秫秸,征派人夫、车辆和其他物品。其所属壮丁世代充当“包衣”(奴仆),名载档册,定期编审,不许隐瞒和冒入民籍,严禁逃亡和拖欠皇粮,违者照章鞭笞枷责。清帝有时将壮丁连同庄园赐给皇子,陪嫁公主,赏与臣僚。庄头也对壮丁“暴悍非理”,多征银谷,滥派差役。顺治年间(1644—1661),壮丁不断逃亡。康熙、雍正时(1662—1735),壮丁拖欠皇粮、典卖庄地、抗租的事件层出不穷。乾隆九年(1744),内务府以壮丁“妄生事端”,“无益农务”,奏准将各地庄园的大部分庄丁放出为民。满汉农民向庄头承佃庄地,缴纳银米,庄头再向内务府纳粮当差。光绪三十一年(1905),垦务大臣曹廷杰以庄头吞没租银,盗典庄地,奏准丈放锦州内务府官庄。1911年辛亥革命后,南京临时政府与清帝签订《优待皇室则例》,规定“其原有之私产,由中华民国特加保护”。1915年,奉天全省官地清丈局颁布丈放内务府庄地章程,规定正额、浮多一并丈放,正额地价拨解皇室,浮多价款收归国有。1924年,又将关内外未丈放或未变卖完的皇室庄园,收归国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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