木剑大棒
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。《辽史·刑法志》称:“木剑大棒者,太宗(927—947)时制。木剑面平背隆,大臣犯重罪,欲宽宥则击之。”依制,“木剑大棒之数三,自十五至三十。”会同二年(939),“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,以木剑背挞而释之。”(卷4)辽兴宗重熙六年(1037)五月,“以南大王※耶律信宁故匿重囚及侍婢赃污,命挞以剑脊而夺其官。”(卷18)这是较轻的体罚。
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。《辽史·刑法志》称:“木剑大棒者,太宗(927—947)时制。木剑面平背隆,大臣犯重罪,欲宽宥则击之。”依制,“木剑大棒之数三,自十五至三十。”会同二年(939),“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,以木剑背挞而释之。”(卷4)辽兴宗重熙六年(1037)五月,“以南大王※耶律信宁故匿重囚及侍婢赃污,命挞以剑脊而夺其官。”(卷18)这是较轻的体罚。
西藏珞巴族对被保护户的称谓。其因势孤力弱、家境贫困、与异家结仇或逃婚等而投靠有影响的氏族首领或有势力之家。一般需送礼征得保护人同意后方可在保护人住房周边建房定居。以借地或开垦氏族公有地谋生。其为独立经
文献对独龙族的旧称。参见“独龙族”(1708页)。
契丹小字崖壁墨书题记。书于内蒙古扎鲁特旗乌兰哈达西南4公里的石崖上。为现仅见的契丹小字石崖墨书,惜年久剥失,不好分辨,仍能看出数字。
即“佗钵可汗”(1095页)。
元代诸色户计之一。世祖中统年间(1260—1264),在籍僧人按太祖时例,种田纳地税、买卖纳商税,其余差役均免。至元二十六年(1289),括江南户口,规定凡50岁以下经过考试经文和受戒者,方可允许入僧
藏语音译。西藏贵族家族之一。居穷结地区。家族名称得自其在该地的世袭庄园名。全称扎西康赛,亦称哲康。早在五世达赖喇嘛时代,此家族已有人担任僧官。有僧人阿旺钦若曾为五世达赖自传提供资料。康熙二十六年(16
1886—1937中国现代著名历史学家。字莼孙,号心史。江苏武进人。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。毕生致力于明清史研究。成就卓著,超越前人,受到国内外史学界推崇。治史首重官书、正史,认为真正的史料,必推某一朝本
后唐庄宗对吐谷浑首领白承福所赐姓名。见“白承福”(601页)。
汉代夜郎国周围诸小国的总称。后设县20余,如且兰、镡封、鄨、平夷、同并、谈指、宛温、毋敛、毋单、漏江、谈藁、句町、漏卧、西随、都梦、进桑等,其中的句町、漏卧、且兰等邑各有君王。汉时,有封为王或侯国者。
旧时存在于西藏门巴族部分地区的佣人。主要来源于破产或欠债的※差米、※如米和孤儿。无独立经济。多单身在宗本(相当内地县官)、措本(相当内地区、乡长)和富裕差米家做家务和田间劳动,吃穿由主人供给。但原有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