草契
苗族契约。苗族原无文字,遇借贷时则结草为契。以草1本准银10两计之。请中人为凭证,借债者授债权者草本为据。无利息时只凭草本讨还借贷。尚有结绳合符估治计息之契据。
苗族契约。苗族原无文字,遇借贷时则结草为契。以草1本准银10两计之。请中人为凭证,借债者授债权者草本为据。无利息时只凭草本讨还借贷。尚有结绳合符估治计息之契据。
?—1861清咸丰年间广西上林壮族起义首领。上林县东(今广西田东县东南思林南、右江南岸)关村人。壮族。自幼勤奋好学,精通诗文。为人刚直侠义,颇孚众望。咸丰(1851—1861)初,被村人举为东关团总。
见“萧思温”(1997页)。
即“者舌”(1348页)。
拉祜语音译。解放前云南省澜沧县拉祜族地区对村寨佛教头人助手的称呼。又名“波库”,意为“大佛爷”。过去当地群众大多尊崇佛教,许多寨子筑有佛堂,但佛堂住持(拉祜语称“介梦”)大多年迈,故佛堂的对外活动多由
即“吾古孙”(1046页)。
明代乌思藏地名。在今西藏拉萨市东北郊。永乐七年(1409),其寨官三夺儿三竹朵尔只与必力工瓦国师端竹监藏等,遣使入朝贡马及方物等,获赐钞、币、袭衣等。
中国少数民族之一。黎语自称“赛”。因分布地域不同和方言、服饰等差异,内部又分“侾”、“杞”(或“岐”)、“美孚”、“本地”等支系。现有人口1110900 (1990年),主要聚居在海南岛中南部。语言属
官名。府推官为知府行政助理之一,分掌刑名、计典。明代在少数民族地区,所置土府亦设推官,以当地土酋、头目为之。秩正七品,给铜印、冠带、敕书,准予世袭。协助知府守护疆土,抚慰土民,进贡纳赋。如遇知府缺员,
见“伯言儿”(1090页)。
见“阿会部”(1206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