镇州
见“中京”(292页)。
见“中京”(292页)。
南北朝时雍州少数民族的总称。以地名为族称。※廪君或※槃瓠之后裔。分布在今沔水流域中游,湖北、河南、陕西三省交界地区。南朝宋置宁蛮校尉以领之。刘宋雍州刺史刘道产善抚其众,故原不服官者,莫不款服。蛮无徭役
女真语音译,《金史·国语解》谓“人之靥”,即“酒窝”之意。金代女真人有以此命名者,如熙宗时左司郎中三合者,又有徒单三合、乌古论三合、黄掴三合等。
详见“帕木竹万户”(1400页)。
见“喀尔喀左翼部”(2208页)。
亦作拜颜、巴彦、巴延。满语音译,意为“富裕”、“富翁”。与蒙语“伯颜”同义。可视为一种美称或称号,系于人名之后,表示敬重。享有此称者多具有一定社会地位。清太祖努尔哈赤勋臣额亦都的祖父,被尊为阿凌阿拜颜
清代文献对西藏地方僧俗文武官员的统称。 《卫藏通志》有“番目”篇。乾隆五十七年(1792)规定藏内管兵武职官员设代本、如本、甲本、定本及边界营官,按级逐层管束丁兵。噶厦政府文职官员为噶伦、商上仔琫、商
即“奥鲁”(2252页)。
古代蒙古贵族女子的陪嫁者。又称媵哲(ying映一)、尹吉、引者思。蒙古语音译,汉译为“陪送”、“从嫁”。指古代蒙古社会中那颜贵族阶级作为嫁妆随女出嫁夫家之奴仆。《南村辍耕录》卷十七《奴婢》条载:奴婢“
高句骊国官号。见于《北史》、《周书》,为高句骊国十二等级(《周书》加※“褥萨”为十三级)“大官”中之第十二级,位于※“翳属”之下,与诸官分掌内外诸事。《新唐书》写作“先人”,为十二等级中之第十一级。前
官名。明清在少数民族地区离县城、市镇较远之关津要隘处所置武职小土官,以当地土民首领、头目、武官属员或遴选精干土兵为之,秩从九品,负责防守,缉捕盗贼,盘诰奸伪。隶属于州、县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