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春河
见“他鲁河”(574页)。
见“他鲁河”(574页)。
哈萨克汗国法典之一。17世纪前期艾斯木汗(额什木汗)制定。※《哈斯木汗法典》实行百年后,至艾斯木汗统治时期(1598—1628或1645年),又制定新的法典。艾斯木汗在哈萨克历史上以“魁梧的艾斯木好汉
①族名。哈尼族自称之一。散居于云南景东、墨江、元江、镇沅、普洱、江城、新平等县。参见“哈尼族”(1633页)。 ②参见“西摩洛”(700页)。
藏语音译。吐蕃官名。吐蕃在其本部及河陇吐蕃占领区均设此职。松赞干布在吐蕃设61个千户部,藏语谓“东岱”,每千户部设1千户长,藏语称“东本”。在敦煌文献《藏汉对照词语》残卷中,则称千户长(东本)为“部落
书名。明代解释伊斯兰教历法之书。1卷,书末有成化十三年(1477)南京钦天监副贝琳跋文。又附《译天文书》,1卷。洪武十五年(1382)钦天监灵台郎海达儿(又译黑的儿)、阿答兀丁、回回大师马沙亦黑、马哈
见“雅尔”(2195页)。
清朝限制青海蒙、藏族在西宁购买粮茶的措施。由陕甘总督沈兆霖、西宁办事大臣多慧奏准,主要内容为:蒙、藏族进西宁口办买粮茶,令官歇家(货店)登记循环号簿、报官查核。查有不符,即将官歇家及出卖铺户照私贩例从
傣语音译,意为“侍从”或“侍卫”。解放前云南车里宣慰使的私人武装警卫,类似亲兵。凡宣慰使所属家臣的子孙,从佛寺学经出来后一般都是为宣慰使担当一段时间警卫,日后方能升迁。平时主要任务是轮流在宣慰使家守卫
吐蕃时期“七良臣”之一。松赞干布(617?—650)时吐蕃大臣。尼雅氏之子。又号称“不可缺少的四大臣”之一,政绩卓著。早期吐蕃居民均居山上,以岩洞为室,经其提倡,吐蕃居民从山上迁居河谷地带,建石屋以居
吐蕃官名。藏语音译。亦称大论、大相。直译为“大臣”。《新唐书·吐蕃传》谓:“其官有大相曰论茞”。亦即“论掣逋”之对音缩写。长庆《唐蕃会盟碑》中多记有此种官职,如“论波掣逋”即是。解放前夕,西藏地方政府
由长子继承父亲名位和财产的制度。盛行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,随着宗法制的完善而确立。其目的在于解决统治阶级家族内部财产和权力的分配,避免相互残杀和纷争。商、周两朝宗法之要义即区别嫡庶和长幼。皇后或元配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