康王
渤海国第六世王大嵩璘的谥号。嵩璘于唐元和四年(809)死后,其国未报请唐王朝私自加此谥号。详见“大嵩璘”(90页)。
渤海国第六世王大嵩璘的谥号。嵩璘于唐元和四年(809)死后,其国未报请唐王朝私自加此谥号。详见“大嵩璘”(90页)。
?—1728清代西藏地方政府官员。本名隆布鼐·扎西杰布,又名公隆布鼐。西藏拉萨人。藏族。曾任拉藏汗地方政权主管财政的仔本。康熙五十六年(1717),厄鲁特蒙古准噶尔部军侵扰西藏时,受拉藏汗命,赴日喀则
即“药卢”(1602页)。
见“莫何”(1823页)。
西夏大臣。党项羌族。夏崇宗时(1086-1139)官枢密使。大德五年(1139)二月,奉崇宗李乾顺命,与大将讹同为陕西招抚使,同延安招抚使李世辅出兵攻陕西。五月,李世辅
1820—1892藏传佛教宁玛派僧人。全称绛央钦泽旺波·衮噶丹白坚赞贝桑布。藏族。生于德格,出身贵族虐氏。12岁被认定为活佛。道光二十年(1840),周游卫藏3大寺及萨嘉寺,寻访圣迹,依150余大德为
1620—1639清初将领。满洲正红旗人。董鄂氏。※和硕图额驸之子。天聪八年(1634),袭父三等公爵。九年,命专管四牛录。崇德元年(1636),封其所尚公主为固伦公主。三年,任纛章京。四年,随贝勒岳
见“速檀”(1840页)。
苗族婚俗。青年男女幽会时使用的草制标记。流行于湘西地区。相传为娘纪、娘巴两姐妹向情人传递自己的行迹而始创。具体内容是:青年男女约定幽会地点后,先到者用草作一标记,表示自己的方位。后至者也要作一标记,表
唐代南诏职官名。辅佐诏主执掌国事的重臣。据《新唐书·南蛮传》:为王以下八大文武官员之一,犹试官也。主管军事,职位在※员外酋望之下,※员外之上,可兼任※九爽、三讬之职。有大军将12人,与清平官等列,日议
?—1386明代云南顺宁土官。布朗族。原为布朗族头人,洪武十五年(1382),归附明朝,明置顺宁府(治今云南凤庆),署府事。十七年,任知府,定租赋,立贡制。十九年(1386)卒,子勐哀承袭。